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其水质除一般生活污水外,还含有化学物质、放射性废水和病原体。因此,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特别是肝炎等传染病病房排出来的污水,须经后才可排放。
近两年各类诊所(骨科、肛肠、内科、口腔等诊所)排污情况被广泛关注,有可能被严格要求执行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一、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 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
二、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检测项目(25项)
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PH,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SS),氨氮,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挥发酚,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银,总α,总β,总余氯
三、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检测项目(24项)
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PH,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SS),氨氮,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挥发酚,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银,总α,总β,总余氯
四、综合医疗机构月检项目医疗污水检测项目(16项)
粪大肠菌群数,化学需氧量(COD),PH,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SS),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挥发酚,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银,总余氯。